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闽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 须在基层任教
作者: 时间:2010/1/8 阅读:6706次
 即日起,我省将在城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中推行基层任教服务期制度,中、高级教师评聘至少要有一年的基层任(支)教经验,城乡教师资源的交流将呈现常态化趋势。  记者21日从省教育厅获悉,《关于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(支)教服务期制度的通知》出台。 城镇中学教师评聘中、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、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中学任(支)教1年(含1年)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;城镇小学教师评聘中、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城市、县镇以外小学任(支)教 1年(含1年)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。其中,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(含40周岁)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,应有2年以上任(支)教经历。  通知明确,2009-2010年,城镇初中40周岁以下教师已有1年任(支)教经历的,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,可先予以评审,评审通过者,必须再有1年任(支)教经历,方可聘任;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,尚无任(支)教经历的,可先予以评审,评审通过者,必须具备规定的任(支)教经历后方可聘任。而城镇中小学教师已具有中、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,首次聘任相应教师职务,须符合此次规定的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(支)教经历,方可聘任。  另外,如果教师是在基层任教满2年后调到城镇的,评聘中、高级教师职务可不再参加任(支)教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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